两村妇跳楼后续家属汇钱后颜某被释放
两村妇跳楼后续家属汇钱后,颜某被释放《两村妇带着67万现金要跳楼》后续 2009/4/226:11:28 【字体:缩小放大】
4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吴鹏波)家住集美后溪的颜某,在2003年被终审裁定释放后,过了5年半,突然变成了刑拘在逃人员(本报昨天AⅠ04版报道)。经过协商,家属和江西弋阳方面的民警达成了一份67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昨天上午,颜某的家属将这笔钱汇到江西后,江西警方同意放人。
昨天下午4点,记者再次来到集美后溪港头的颜家,一家人还在焦急地等待着去江西拿释放证明的亲属消息。
颜某的姑父黄先生告诉记者,前天,他的弟弟跟江西弋阳民警回到弋阳县后,对方因为见不到钱,就不肯开释放证明,无奈之下,在昨天上午,自己将67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到江西弋阳。对方在收到钱之后,开具了释放颜某的证明和相关手续。后溪派出所方面拿到了相关手续后,今天上午就可以到第二看守所,将颜某释放回家。
黄先生还告诉记者,钱汇到江西弋阳后,他弟弟曾经要求对方出示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有关“弋阳县人民法院(2007)弋经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这份文件,但弋阳县公安局和弋阳县人民法院的人都表示没有这个民事裁定。
律师说法
在两天的采访过程中,记者一直没有见到(2007)弋经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这份文件,江西方面出示不了,颜某家属坚称没有接到通知,后溪派出所也表示未看到此裁定。
对此,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黄小琴律师表示,假定这份民事裁定真有的话,按照规定,司法机关在发了民事裁定书后,必须穷尽送达裁定书的义务。
如果这份民事裁定并不存在,那么按照2003年的终审判决,颜某被逮捕后又释放了出来,现在已经过了5年的追溯期限。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法律上对不足5年的刑事判决的追溯期限是5年,颜某被释放后已经超过5年的追溯期限了,他不应该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黄小琴律师还告诉记者,颜某在被释放后,如果能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弋阳县公安局和弋阳县人民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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