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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质量不合格不能只止步于赔偿-【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9:48:42 阅读: 来源:纸碗厂家

水泥质量不合格不能只止步于赔偿

《齐鲁晚报》报道了山东淄博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一村民杜某买了水泥盖房,结果建筑物出现了不凝固、裂缝的现象,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近日,杜某获得水泥生产厂家和水泥销售商的赔偿10余万元的消息(山东:氯离子超标水泥建起“楼裂裂”《中国水泥网》1月15日转载)。事情到此,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处理有了结果,消费者获得了质量责任方的赔偿,似乎很完美。

消费者使用了不合格水泥造成了建筑物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似乎事情应该没有完,《产品质量法》明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该批次的水泥决不可能就杜某独家使用,还有没有已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使用或与其他品牌水泥混用,给建筑留下安全隐患。消保委还应建议当地工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责任方做出进一步处理。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

因此,山东淄博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发生的水泥产品质量事件,不能就消费者得到了赔偿画上句号,有关部门应继续追查到底。对同批次水泥流向追查、对使用过同批次水泥的消费者跟踪追查、对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查清原因,整改到位、对水泥销售商的有无不当经营行为追查。作为媒体也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要求,继续深入,做好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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