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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3:34:05 阅读: 来源:纸碗厂家

由于我国尚无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明文规定,对当前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法官的表现显得比较被动。由于在理解方面的偏差,导致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尽一致。尽管大量案例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予以驳回,但也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法官勇于突破,大胆运用该制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首先,必须在立法中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引入侵害债权制度。

其次,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置于侵权行为编中更合理,在将来的立法中,侵害债权制度应规定于合同法中还是规定于侵权法中,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应将侵害债权制度置于侵权法中更为合理。因为债权不仅仅包括合同债权;其次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既然侵害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的行为纳入了侵权行为法中,那么,侵害债权的行为也应置于侵权行为法中更符合逻辑。

最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建立,还应注意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协调。其实一个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尤如数学中的生标系,牵发而动全身。如果引入制度不当,则会产生连锁破坏,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为债权相对性原则的一个辅助性制度的引入,必须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一方面法律应给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留有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与相关问题的协调,如与一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和区别。这样,我们就可以更清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为辅助性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促使整个民法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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